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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他酸我算霸凌嗎?」看懂企業不法侵害調查實務判斷

Date: 2026-03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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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社會對職場友善環境的重視,職場霸凌與不法侵害的相關法規正經歷重大變革。

近期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的修法,正式將「建立申訴調查與處理程序」納入雇主責任 。面對預計於 2026 年陸續公布的勞動部細部準則,許多企業人資與法務單位面臨著「沒有SOP、不知如何調查」的焦慮 。


特別邀請到擁有豐富職場霸凌調查經驗的賴曉君律師進行分享後,本文彙整了最新的實務經驗與法律見解,協助釐清職場霸凌的判定標準,並建立合法合規的應對機制。


釐清觀念:不只「主管對下屬」才算霸凌

在實務處理上,企業常對「職場霸凌」的定義存在迷思。以下是幾個關鍵的判定標準:

1.霸凌的「持續性」要件
職場霸凌必須具備「持續性」的特徵。若是單一次的會議衝突或辱罵,通常屬於「職場暴力」(如言語暴力或肢體暴力),這兩者是不同的不法侵害類型,雇主皆須處理,但不能將單一衝突直接認定為霸凌,除非屬情節重大(新法增加)。

2.酸言酸語算言語暴力嗎?
實務判決上,若僅是人際關係的摩擦或「酸言酸語」,而未達使用不雅文字、羞辱性或侮辱性言詞等程度,且非專以貶損他方名譽為目的時,通常較難被認定為言語暴力。但如確實有不當之言行時,企業仍可依內部規範懲處或處理。

3.權力不對等不侷限於職級
許多人誤以為只有「上對下」才構成霸凌 。事實上,此次修法理由明確指出,同事之間的「平行關係」也可能產生權力不對等,例如憑藉年資較深、人際網絡較廣(小團體)等優勢進行排擠,也可能會構成霸凌。

證據羅生門:如何採信「間接證據」?

在多數的職場不法侵害申訴案中,最常遇到「一對一且無錄音錄影」的羅生門狀況 。在缺乏直接證據時,調查小組應如何查證?
  • 重視「情緒反應」的輔助證據: 申訴人於事發後之密接時間與親友、同事的文字抱怨紀錄(如 LINE 對話),可作為輔助證據 。但關鍵在於,這些紀錄除有敘述事件過程,也可呈現申訴人心理狀態、認知,或被影響的狀態時(如感到難過、恐懼),就可能被認為是法律上有效的間接證據,而作為佐證。
  • 檢視雙方說詞的「合理性」: 若雙方說詞不一,調查委員仍須根據事件脈絡、業務慣例(過去的執行方式)以及雙方的平時行為模式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研判,如在一般理性之人,在相同證據上,均會認為有不法侵害可能時,始可認定。

企業調查機制的 3 大地雷與防範

為了避免企業在處理申訴時引發更大的爭議或遭勞檢裁罰,建議可避開以下程序地雷:

1.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的利益衝突
調查委員與申訴受理窗口建議分開 。
若受理申訴的 HR 單位本身就是被申訴對象,該承辦人必須嚴格迴避 。為維持公信力,建議內部調查委員應盡量避開受理單位的人員,甚至聘請具備性別意識及調查經驗的「外部委員」介入協助 。



2.接獲申訴的「立即糾正措施」
在調查結果出爐前,企業就有責任啟動保護機制。最常見且有效的做法是「調整工作位置」或「變更業務對口」,讓雙方在物理空間或工作交接上先暫時隔離,避免衝突擴大 。

3.注意「一事不二罰」原則
若員工因情緒失控違反了公司工作規則,企業可以依規進行懲處;但若後續該事件又被立案為職場霸凌並調查成立,企業在給予懲處時(例如從警告加重為小過),應避免發生重複處罰,而用「修改原懲處」的方式進行。

防範濫訴:企業的自保之道

隨著權利意識抬頭,企業有時也會面臨員工濫用申訴機制的狀況。
對此,企業並非只能被動處理:
  • 建立內部防範條款 企業可於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範中明訂,若經查證屬於「不實指控」或「惡意誣告」者,公司將依規予以懲處,以此嚇阻濫用資源的行為 。
  • 建立標準 SOP 表單 面對法規變動,平時就應建置好完整的申訴管道、調查表單與處理 SOP。當事件發生時,才能依法有據地按部就班處理,大幅降低遭主管機關裁罰的風險 。
職場霸凌的處理不僅是法律合規的要求,更是企業風險控管與維護組織文化的重要環節。提早建置完善的調查機制與 SOP,將是企業保護員工與自身權益的最佳防護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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